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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后1年内可免费参加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本人于10月30日前持《介绍信》、《优待安置证》(2010年以前入伍)、《身份证》、《退伍证》或 《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退伍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到入伍征集地安置部门报到登记。自带档案报到的,不予接收档案,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到的不予接收。201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本条例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各地安置部门将依据政策和退役士兵个人意愿,在档案接收审核后按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落实政策。
为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市政府、十堰军分区出台了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该 《意见》指出,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须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申请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时限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招生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训资格。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十堰市为主,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招生, 《入学通知书》应按时送达到退役士兵手中。退役士兵持 《退役士兵申请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和证件到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被录取到非定点院校学习的,应在收到 《录取通知书》30日内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备案,享受2学年的政府补贴。从普通高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可享受补助
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堰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十财社发[2011]300号)规定,以下标准适用于十堰城区,各县 (市)、武当山特区可参照执行。
学杂费方面,参加市县两级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的,一次性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000元;参加市县两级定点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每学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经安置地民政部门同意参加市定点培训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享受2学年的政府补贴,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住宿费方面,职业技能培训每期补助最高300元;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每学年补助最高400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每学年补助最高1000元。
技能鉴定费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外,剩余部分据实补助。
生活补助费参照当地待安置期生活补助标准发放。职业技能培训,每期补助最高为6个月,已发放待安置期生活费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实际在校时间,每学年均按10个月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定点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职业教育,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外,财政、民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垫付学费总额的20%,在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和证书,经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后,由各类培训机构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
依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考核、竞标,报经市政府审定,十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为: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
汽车驾驶定点培训机构是:十堰市亨运驾校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安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培训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劳务费、代办因公因私出国手续劳务费、代办住房公积金缴纳 (含转移)手续劳务费;减半收取委托管理资料 (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服务费、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劳务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士兵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和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在全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女兵为8万元)。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企业,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办理程序为:持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八号窗口填写申请表,然后到市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再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上述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后,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身份证、退伍证到地方养老保险局账户分配科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退役士兵到市养老保险局账户分配科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余各县(市、区)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