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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招商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为了有效地推动 (政府 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招商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招商顾问,委托乙方从事项目招商的联络、考察、谈判等服务;
2.乙方在招商频道开辟甲方的专栏,宣传甲方的招商动态,
所需资料素材由甲方及时提供;
3.签订本协议时缴纳年度顾问费1xx元人民币,乙方根据项目投资情况优先安排项目方来甲方考察;
4.乙方提供投资商资料供甲方选择,甲方有意引进该项目的,
须及时出具招商意见,发出考察邀请函;
5.在邀请项目方来甲方考察、洽谈前,甲乙双方商量好对接待办法;
6.建立合作关系后,乙方及时根据甲方情况完成招商合作建议书,供甲方招商决策;
二、代理费用:
1.甲方对乙方服务的项目注册落户进行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外资(或人民币1亿元以内的内资)项目,
奖励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或人民币1亿元以内的内资)项目,奖励人民币5万元;
领取批准证书三日内支付50%,领取营业执照三日内支付50%;
2.以落户项目的实际利用外资为依据,
甲方给予乙方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5-1%结算代理费用;
3.引进项目投产后形成较好效益,企业达产一年内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
企业达产一年内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其它事项:
1.本协议书合作期内运作的项目,在合作期结束后,项目方注资或增资的,乙方仍享受代理费用;
2.无论是否适合引进的项目,甲方均应严格保守秘密,
不得将项目方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