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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
条件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补贴政策
1、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2、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注: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
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退休及供养
条件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政策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关系的接续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养老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
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
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