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海南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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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至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不办理省外借读。

第二十二条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  我省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省外学生申请在我省就读和我省户籍学生申请到省外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完毕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和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借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借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学籍所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二十五条  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借读,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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