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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吗?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答复: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
因此,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拆迁复垦有什么优惠政策?
村里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村内的很多废弃老屋被拆除,说是为了改变村庄面貌,如果村民想把这些地皮改造复垦成耕地,县里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者资金补助吗?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答复:您所提的问题,应该具备当前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条件。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的批复》(宁政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26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其补助办法为:
1、拆迁复垦区域的安置用地连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一并审核报批的,其补助标准以获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按每亩30万元补助,拆迁区域复垦为耕地的按每亩6万元补助。
2、拆迁复垦区域通过“下山移民”、“地质灾害”等政策已实施安置用地的,且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审核报批时,不需要安置用地的,在资金补助时用地经过审批且能提供用地审批文件的应减去安置用地批准面积;用地未经过审批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减去(具体四至范围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指界确定)。其补助标准为获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按每亩30万元补助,拆迁区域复垦为耕地的按每亩6万元补助。
3、村庄实施部分拆迁复垦区域的,且区域内涉及拆迁户不需要落实安置用地的,拆迁户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安置用地协议,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项目立项实施后,不再审批宅基地。其补助标准为获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按每亩30万元补助,拆迁区域复垦为耕地的按每亩6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