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时间:09-26编辑:佚名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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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沈阳房屋征收补偿

  沈阳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屋征收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新增改扩建房屋不补偿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再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房屋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等行为,均不予补偿。为此,房屋征收部门也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项目涉及1000户以上,要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要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公示至少30天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房屋由专业机构评估价值

  征收房屋估价和补偿问题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和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被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具体估价,由专业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按相关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还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票选确定

  选择一个专业、公正的评估机构,是保证房屋征收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基础。为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把征收范围、征收规模等信息在媒体上发布,向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公开发出邀请,并将核准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进行为期10天的票选征集。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要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只有超过收回反馈意见选票50%且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如果评估机构选择率达不到反馈意见选票的50%,则选择得票排名前3家的评估机构,再次进行为期5天的票选。

  如果上述两轮票选均未能选出合适的评估机构,那么就要在得票排名前3位的评估机构中抽签决定,并提前3天公示抽签时间、地点,现场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征收补偿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办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政府提供房源,并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的面积计算差价。值得一提的是,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的住宅,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区、县政府要满足这一要求或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要求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20%-30%。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还将给予一定的面积补贴。

  针对安置住宅房屋,《办法》提出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在50-9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如果和被征收人选择的面积有差异,按实际面积安置。

  其中,就近就地安置的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屋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异地安置的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两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或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市场价两者最低价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窗改门”给予合理补偿

  《办法》还明确了几类特殊房屋的补偿。比如一些历史形成的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各部门认定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产权登记为住宅的“窗改门”房屋,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也给予合理补偿。

  《办法》还针对低收入群体提出,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差价款。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标准,并规范了特殊类型房屋补偿标准以及在鼓励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标准等。

  《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

  打通棚改与商品住房通道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11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目前《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据了解,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以回购现有商品住宅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打通棚改与商品住房通道。

  中央、省每年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各区、县(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面积、性质认定,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标准,以及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好征地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何谓棚户区?

  《办法》规定,城市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分布的房屋,结构以砖木、砖混结构为主;使用年限40年以上为主,质量差;建筑密度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11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将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征收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合法住宅房屋时,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办法》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至30%,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至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按期搬迁最低奖励2万元。具体办法是,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此外,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为准,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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