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毕节低保补助标准及申请低保的条件规定

时间:11-18编辑:佚名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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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减量提标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扶贫攻坚进程相适应,大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减少城乡低保人数,统筹城乡发展,巩固低保科学规范管理格局,确保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推动我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统筹推进。及时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口和因灾因病等原因返贫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坚持精准扶贫,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有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脱贫致富。

2.坚持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科学合理制定各地低保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年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区位,合理划分城乡低保标准档次。

3.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坚持农村低保退保进度、退保人数与扶贫攻坚成效相衔接,与合理保障范围相适应。坚持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人员。采取由少到多、逐年递增的方式逐步减少低保人数。根据各地农村低保保障面、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合理安排减量指导计划。

二、低保提标标准及减量额度

(一)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七星关区、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2640元/年;第二档: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障标准2580元/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农村低保人数原则上减少13300人,各县(区)减少人数分配计划为:七星关区3400人、大方县1600人、织金县3500人、赫章县4300人、双山新区300人、毕节经济开发区200人,黔西县、金沙县、纳雍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障面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原则上不安排减量。以上减量人数为指导性计划,各县(区)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高于或低于该人数。

(二)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七星关区、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495元/月;第二档: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障标准440元/月。城市低保按照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酌情减少保障人数。

各县(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城乡低保新标准。

三、年度核查工作安排

坚持将收入核查作为低保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严格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扎实开展年度核查工作,确保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上旬制定核查方案,5月中旬启动核查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核审批和台账录入等工作,7月上旬按审批结果发放低保金,并补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至6月份新保障待遇与原保障待遇的差额。

(一)抓好申请受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低保申请受理的主体,要切实防止村(居)干部越权代理申请受理,或拒绝困难群众申请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扎实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工作,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工作。

(二)抓好入户核查。入户核查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真正将收入核查结果作为享受或退出低保待遇的核心依据。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商统计、发改等部门对入户调查表和核查表中涉及的有关计量标准、产量产值、市场价格等进行细化量化,制定入户核查辅助指导用表,进一步提高核查的准确度。

(三)抓好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乡(镇、街道)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等必须亲自参与民主评议。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及时公开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常年公示,推动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

(四)抓好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在审核前,要对拟保障对象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10户,要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进行全部复查,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县级在审批前,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障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户,要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进行全部复查。

(五)抓好分类施保。进一步落实好分类施保制度,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应当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原则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增发比例为30%;城市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失地农民、单亲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增发比例为10%;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等增发比例为25%;在校学生、失地农民、单亲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对象增发比例为20%。特殊困难补助金不累加。重度残疾是指二级以上残疾,重病患者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明确的重特大病种确定。

(六)抓好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保障对象收入来源、劳动能力等状况,建立分类核查制度,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通过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保障金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进出有序、动态管理。

(七)抓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结合入户核查,拟保障家庭要签订授权书,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公正。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暂未实现自动核对的,要通过半自动、手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核对工作。

(八)抓好农村低保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要结合入户核查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和粮食采购工作,确保救助粮于6、7、8月按时准确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低保减量提标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方案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指导督促等责任,尽快制定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县级要落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构、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配齐配强县、乡两级低保经办机构人员,保障低保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强化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按程序退出低保。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名单为依据,及时实施精准帮扶,并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反馈给民政部门。经核查后,对家庭收入存在异议、难以确定是否应退出低保的脱贫家庭,民政、扶贫部门应共同组织入户核查,重新进行对象认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准确公正认定低保对象创造必要条件。

(三)强化资金保障。将低保配套资金和低保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确保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划拨。低保资金全面实行县级按月直接发放到对象账户,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针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标语、横幅和纸质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认真组织开展市、县、乡三级业务培训工作,统一规范培训方案,建立业务知识题库并开展测评和开展竞赛活动,全面提高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推动低保规范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督办督查、实绩考核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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