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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衢州市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4个区片,各区片具体范围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
青苗补偿费采取包干的形式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青苗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扣除青苗补偿费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60%。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调整完善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本通知实施后,征收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具体范围见附件4)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收耕地(含园地)的面积,结合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其中:区片一3.0万元/亩,区片二2.3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区片四1.0万元/亩。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或农用地的面积,以该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人均耕地或农用地年报数为基准,按照“人地对应”的要求,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按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七、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八、明确职责分工。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九、严格执行政策。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完善。
十一、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