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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精神,现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它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零陵、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见附件2、附件3)。
四、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县区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律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执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在本标准执行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征地,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