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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安谷镇高山村、龙口村、泊滩村、二郎村、刘河村、回龙村、郑明村,面积共计950余亩,各被征地单位实际面积和地类以现场勘察丈量为准。
二、地面青苗和地面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政策依据和资金支付方式
(一)补偿政策依据
1、地面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5号),结合高新区安谷片区以往征拆模式,此次井沙路项目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以清场总面积按7500元/亩的标准执行,乐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5号文补偿标准超过7500元/亩的按实计算。
2、地面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
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5号)执行补偿。
3、对规模养殖的养殖户因征地拆迁造成的设施搬迁、经营损失等以养殖房屋面积按120~150元/㎡实施补偿。
(二)补偿款支付方式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的补偿费公示无异议后,直发到产权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口的安置
农业人口的农转非及社保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2006年乐山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执行,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征地单位用应付征地费一次性支付每人24000元予以安置。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认、安置办法、奖惩政策:按《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年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
1、统建还房安置:拆迁单位为每个安置对象无偿提供35平方米的安置房。货币安置按每平方米2541元计发。
2、靠后自建安置(只限于泊滩堰以西的高山村及刘河村、二郎村移民安置点可选择)
①、占地面积按每个安置对象不超过50㎡控制(含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其中:宅基地3人户及3人户以下90㎡,4人户120㎡,5人户及5人以上150㎡。
②、选择靠后自建安置的,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被安置对象自行在本组内调剂,建房手续按村民自建房程序办理。
③、选择靠后自建安置的,按每人18900元一次性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含水、电、路、土地面积及青苗),由被拆迁户自行组织设施。
(三)安置房源:龙星小区
(四)选房顺序
选择统一修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顺序严格按照签订协议并拆迁的顺序确定,即实行“先拆先选”原则,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
(五)过渡费标准:对属于8号令第五条规定安置对象按200元/人·月计发过渡费;对不属于8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计6个月过渡费。过渡期在12个月内的对住房安置对象发放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发放超期过渡费。对靠后安置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五、村属集体土地的补偿依据、标准和资金支付方式
(一)补偿依据及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川办函[2008]73号文件的规定,村属集体土地的耕地补偿标准:以3150元/亩年产值标准的16倍进行补偿;非耕地补偿标准:按耕地补偿标准折半计算。
(二)补偿款支付方式:补偿款直发到村。
六、各经济社内非耕地的补偿
(一)补偿标准
结合周边区域执行政策标准,非耕地补偿标准:按耕地补偿标准折半计算。
(二)补偿款支付方式:补偿款直发到经济社。
七、纪律
1、征地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在拆迁过程中,故意扰乱工作秩序、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敲诈勒索财物和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必须承担经济和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