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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泰州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11日联合发出通知,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再次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530元。
农村居民方面,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530元;兴化市、姜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370元。
此外,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少数民族低保对象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泰发〔2006〕8号)文件精神,每人每月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保障金。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480元,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为月人均480元,姜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350元,兴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320元。
据了解,我市现有低保对象12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不低于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增长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同时还参照贫困人口脱贫标准确定。泰兴低保标准也将上调
由于泰兴现在属“省管县”,低保标准单独制定,记者昨日联系了泰兴市民政局副局长叶斌,了解泰兴低保上调政策。
叶斌说,目前泰兴低保标准为城市居民月人均48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320元。目前,泰兴市民政局已拿出低保上调初步方案,拟从7月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月人均370元。下一步,泰兴市民政局将与泰兴市财政局进一步会商此事,确定最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