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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精神,在《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谋划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机遇,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至2008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108块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71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99196户、涉及工企单位988家。
2006年改造24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3130户、涉及工企单位380家。
2007年改造24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8648户、涉及工企单位329家。
2008年改造23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7418户、涉及工企单位279家。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区政府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及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二)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与安置的原则。棚户区改造主要目的是解决好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要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通过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基本等值的办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
(三)坚持政策连续有效,利民惠民的原则。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继续享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居民,通过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和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顺利实施。
(四)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招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城市“解密外疏”相结合,与建农民新居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连片开发,不留死角死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六)坚持土地收储与经营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对适宜土地收储的棚户区地块和由政府确定收储的棚户区地块,统一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适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招商,实行市场化运作。
(七)坚持区别对待,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列入棚户区的地块不等于全拆重建,该改造的改造,该改善的改善。对房屋现状较差的,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要进行全面改造。对房屋现状较好的、有部分配套设施的,应制定完善方案,差什么补什么,消除不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 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小区提倡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区。
(四)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确保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行政性收费减半,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居民回迁房、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对城市棚户区被拆迁户实施优惠政策。
1、房屋安置。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每户在49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按建筑成本结算,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拆一补一”,每户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下列公式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棚户区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无照房屋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原则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4、对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寻租住房有困难的,各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帮助寻租,保证在回迁前有房住;回迁时,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5、拆迁公有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改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七)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一是争取国家、省政府补贴;二是市政府专项补贴;三是开发银行软贷款与金融单位贷款;四是政府政策扶持;五是招商引资;六是被拆迁人按规定合理分担。
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取消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
六、组织实施
(一)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与规划
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指挥组办公室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棚户区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从2006年至2008年继续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咨询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二)采取双轨运行方式
双轨运行的方式就是土地收储与经营性开发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坚持以土地收储为主,采取“挑、选、收”的办法。即:挑,就是在108块棚户区地块中对适宜土地收储的地块先由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来挑;选,就是在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挑完后,由开发企业来选;收,就是对剩余的棚户区地块由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来收。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应对全部收储的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建设回迁房
回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置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居民回迁的安置房。
回迁房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先建回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
(四)建设定销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置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使棚户区的弱势群体能够买得起房、买得到房,由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中小户型商品房。
1、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由区政府组织,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区政府选定一至二块地块,通过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是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建设的标准本着结构合理、功能优化、经济实用的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
2、定销商品房的销售。定销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居民。定销商品房的价格要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即建设成本加5%的利润。被拆迁人持拆迁协议书和有关证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五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3、定销商品房的管理。定销商品房的管理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
关于定销商品房销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五)依法组织拆迁
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被拆迁居民思想统一到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来,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防止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暂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六)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即:《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所有权人应认真遵照执行。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八)加强管理,保证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不断提高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区。
(九)加强监督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必须以大局为重,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监察、执法部门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以权谋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加强宣传工作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各新闻媒体,结合实际,拟定专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重点棚户区改造原则、优惠政策、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办法,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城区、各部门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实施指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调度组、宣传发动组、规划计划组、资金筹措组、土地收储组、产权产籍组、房屋拆迁组、督察组。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设在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各区政府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机构,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市政府要和各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