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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亳州) [字体:大 中 小] (皖政〔2009〕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地 区区 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编
号行政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亳州市谯城区Ⅰ薛阁街道,花戏楼街道,汤陵街道,亳州开发区,十八里镇园区社区、园区新村、十二里村、希夷新村,十九里镇前楼村、刘阁社区、汤庄村、姜屯村、火神庙村、王楼村、杨桥村、十九里社区,华佗镇后李楼村、程屯村,谯东镇石轿铺村、车埠口村。1570 71432970 55.516485 Ⅱ其他地区。1480 71431080 55.515540 涡阳县Ⅰ城关镇,城西镇,城东镇,闸北镇。1520 71431920 55.515960 Ⅱ其他地区。1380 71428980 55.514490 蒙城县Ⅰ城关镇,庄周街道东光村、红光村、六里村、二里吴社区,漆园街道北城社区、碾盘社区,辛集乡何楼村。1520 71431920 55.515960 Ⅱ其他地区。1380 71428980 55.514490 利辛县Ⅰ城关镇,双桥乡,春店乡。1520 71431920 55.515960 Ⅱ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