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与省军区司令部共同印发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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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司令部7月10日共同印发了《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以下为“办法”全文:

  贵州省学校征兵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党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

  第三条 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不断深化征兵工作调整改革,以规范机构建设为重点,以加强业务建设为关键,以完善各类保障为基础,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根本,扎实推进学校征兵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 高校要设立人民武装部。根据在校师生人数等情况,高校可单设人民武装部,也可与学工部或学生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立人民武装部,但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征兵工作,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征兵工作。

  第六条 成立高校人民武装部和任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县级军事机关具体办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由高校与驻地县级兵役机关按有关规定共同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以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免,报军分区(警备区)备案。

  第七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高校和军事机关共同负责。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学校统一计划,征兵业务培训由兵役机关负责。

  第八条 高校须保持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稳定,不得随意撤并人民武装部和调整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确需撤并、调整的,须经属地县级兵役机关批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征兵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保持人员稳定。

  第九条 高校人民武装部应参照《贵州省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细则》抓好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征兵工作作为基层武装工作和学校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学校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省、市(州)兵役机关在高校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出台学校征兵工作的文件政策;

  (二)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学校做好征兵工作;

  (三)适时组织学校征兵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学校征兵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

  (五)定期组织学校征兵工作检查督导和评选表彰,总结推广学校征兵工作的经验做法;

  (六)协调同级政府以及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各项入伍士兵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学校的兵役工作:

  (一)指导学校制定征兵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筹划指导,检查督促学校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照程序批复辖区高校成立人民武装部,指导高校人民武装部加强规范化建设;

  (三)按照程序任免高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指导和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四)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和学校做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养考核;

  (五)定期组织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提高学校征兵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六)组织开展学校征兵工作年度考核和表彰;

  (七)协调解决学校征兵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会同学校加强征兵工作各类保障;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待金、入伍奖励金发放以及退役安置工作,会同相关高校和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等各项优惠政策;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兵役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兵役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征兵工作;

  (二)会同兵役机关对学校征兵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选表彰;

  (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学校落实入伍学生由学校负责的政策待遇;

  (四)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兵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高校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征兵工作作为学校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抓好高校人民武装部规范化建设,选好配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落实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级待遇;

  (三)提供征兵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物资等各类保障;

  (四)解决学校征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配合兵役机关对高校人民武装部进行考核;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高校人民武装部是完成学校征兵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学校征兵潜力调查;

  (三)组织学生预征报名,在兵役机关和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确定预征对象;

  (四)配合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部门核实学生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做好政治审查、病史调查和学历审核等工作;

  (五)配合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直招士官的宣传发动、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和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按规定做好学生入伍相关手续办理、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转迁工作,协调落实入伍学生由学校负责的政策待遇;

  (七)在属地县级兵役机关的指导下,加强人民武装部规范化建设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兵役工作。

  第十六条 结合开展兵役登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学生参军入伍潜力情况,增强征兵工作的针对性。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抓好征兵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

  第十八条 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学校开展平时征兵准备工作,每年6月底以前确定预征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体检初检、病史调查可结合高考体检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学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存根由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留存备查。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填写《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备案。高校在校生预征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将兵役登记、确定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通报预征对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参加直招士官。高校人民武装部应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配合做好宣传发动、专业初审、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完善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从高校在校生中征集的新兵和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士官进行的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集中征集期间,学校应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做好宣传发动、体检政审、走访调查、审定新兵、完善档案和公开公示等工作,确保征兵工作顺畅、有序、高效。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为

  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高校在校生入伍前,高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或服兵役期满退役的,高校人民武装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准予复学;因思想原因退兵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二十七条 高校人民武装部应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为主、学校保障为辅的原则保障。兵役机关应将学校征兵经费列入年度征兵工作经费预算开支,由县级财政保障。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开展和完成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给学校。学校应将人民武装部和负责征兵部门的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征兵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联合考核机制,定期对学校征兵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一)单项考核。主要对学校征兵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

  (二)综合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和全面建设考评时,应将征兵工作列为重要考评内容。县级兵役机关应每年对辖区学校征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岗位任职考核。县级兵役机关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及高校,每年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武装干部实施奖惩和调整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将学校纳入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范围。对学校征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质量不高、被动应付和存在突出问题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特别是政治责任退兵的,要严格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连续5年考核优秀的,可考虑提拔使用;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不再从事武装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按规定为学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发放民兵预备役工作专项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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