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总统选举制度预选阶段

时间:12-25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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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正式选举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美国总统选举制度预选阶段吧。

  美国总统选举第一阶段——预选

  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选举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举、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和当选总统就职。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被视为美国大选的前奏。该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开始,至6月结束。党内预选绝大多数是在星期二举行。在预选阶段,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州代表大会选拔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将在党代会上提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因此,预选实际上是对总统候选人资格的争夺。

  各州的预选制度是1902年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或译为“党团会议”)和直接预选。

  “初选”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在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各自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大会)的“承诺代表”(或译为“宣誓代表”,须在全国党代表大会即提名大会前宣誓,以地方意愿作为投票依归),并表示支持本党的某一竞选人。“初选”这种形式比较正规。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这种形式的预选。

  各州总统预选将产生本州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承诺代表”,他们以预选结果为依据,承诺支持本党的某一竞选人。两党“承诺代表”的名额和分配机制有所不同。民主党一般根据预选中各竞选人的支持率来分配代表数额。共和党在一部分州按竞选人支持率来分配代表数额,在其他州则执行“胜者全得”的规定。除“承诺代表”外,参加党代会的还包括少数“未承诺代表”(民主党称“超级代表”)。他们主要是党内知名人士,如党的全国委员会成员、参议员或州长以及党派领导人等;他们并非经由初选表决推举,可以在党代会前不承诺支持某位候选人。

  衡量竞选人在预选中的表现,主要是看竞选人获得的本党“承诺代表”支持的比例,而不取决于其获得支持率的高低。两党竞选人如要确保赢得总统候选人提名,至少需要获得全国党代会半数以上代表的支持。

  在民主党方面,各州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参选者可根据在预选中的选民支持率分得相应代表数额。在2008年4049个代表名额中,3253个产生于州预选,其余796个“超级代表”则由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成员、民主党参议员或州长以及党派领导人自动获得。在8月底于丹佛举行的提名大会上,获得2025名以上代表支持的竞选人将代表民主党竞选总统。

  在共和党方面,有的州像民主党一样按参选者的支持率来分配代表数额,有的则是执行“胜者全得”的规定(如新泽西、纽约、弗吉尼亚等15个州)。在共和党于2008年9月初在明尼阿波利斯举行的提名大会上,共有2380名代表投票选举总统候选人,其中包括1917名“承诺代表”,即在会前就表明他们支持哪位参选者的代表。还有463名“未承诺代表”,其中123人属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成员,最终获得1191名以上代表支持的参选者将获胜。

  数十年来,艾奥瓦州和新罕布什尔州一直分别是美国大选年举行首个政党基层会议和首次初选的州。在预选阶段,一个州的面积大小和人口多寡与该州对整个选情的影响力并不成正比,而最重要的是预选日期——往往日期越早,影响越大。因此,尽管艾奥瓦和新罕布什尔是小州,但对整个预选阶段具有“风向标”和“晴雨表”的作用,受到两党竞选人和各路媒体的高度关注。

  预选结束后,两党通常将分别在7、8月份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本党总统候选人。在两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哪位竞选人得到最多出席者支持,就能被推举为该党总统候选人。

  美国总统选举——选举人团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自1788年第一次实行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选民投票是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的下一天(星期二)举行。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相差较多,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因此必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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