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时间:12-23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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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全文吧。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五、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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