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09-28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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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要求指出,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是北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吧。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今日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北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市户籍;

  (二)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为《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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