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习要点

时间:11-18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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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13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下称《条例》)就要修订了,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锻造坚强领导核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对我们党来说,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到实处。

  加强党内监督体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法宝,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强化党内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是保障”,“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常态,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这些重要论断,尊崇党章、贯彻党章,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一步升华了我们党对依规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为修订《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强党内监督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条例》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比如:监督主体多元,责任不清,致使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体系不完整,具体制度不配套,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约束力不够;监督程序不具体,执行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等。同时,这几年,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积极探索加强党内监督有效途径,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总结这些新实践,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把《条例》修订好,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立起来,有利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第一位的是强化党委监督,各级党委要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一把手则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是党员的基本权利,广大党员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习要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2、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4、十条监督制度:分为十个小节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六节 巡视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6、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解释。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颁布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

  出台背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经过13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因此,在党的十六大以后出台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

  主要章节:《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主线。

  四项探索:

  一、关于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书,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二、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的渠道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四、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项权利: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展意见。

  七项监督重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大亮点:

  一、党员有权了解所提意见处理结果,“一言堂”将追究责任;

  二、借鉴党外有效监督形式大胆创新,10种监督制度有详细规定;

  三、条例单列一节作出具体规定,真正落实党员享有罢免权;

  四、以法规确立党内监督重点对象,“一把手”是监督重点;

  五、对处理决定不服对复议仍有意见,可向上级直至中央申诉;

  六、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监督,党代表监督不止在会上;

  七、首次在党内法规层面上规定,党也要接受舆论监督;

  八、针对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现象,举荐干部要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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