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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关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十项监督制度的设计。第一项制度,原来我们设计这一节的题目是“决策监督”。主要规定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和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论证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对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过程的监督以及领导班子的会议议程和议题的确定等内容。后来考虑到,决策问题既包括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也包括人大、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重要事项的决策,这里面有一个党政分工的问题,不宜由党组织对所有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另外,考虑到各种决策的过程比较复杂,党委的决策主要是政治决定,体现政治上的判断和决心,不同于一般事务的决策,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因此,依据党章第10条关于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规定,紧扣党委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将原稿中第三章第一节“决策监督”改为“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13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这项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以解决对一些重要事项常常是由“一把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一把手”利用决定会议议程的权力将一些本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故意不提交会议讨论,或者长期不提交会议讨论,拖而不决。《党内监督条例》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党内监督条例》中应当把哪些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明确规定下来。经我们反复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全国各省、区、市的情况差异很大,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差异也很大,很难由中央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条例中只能就一些必须由集体讨论的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在一些专门的规定中加以强调,例如干部问题,中央明确规定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等等。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就几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的事项作出了规定,还有其他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由各级领导班子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应包括本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哪些事项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必要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审查下级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要求,检查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中的责任制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二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知情,设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这项制度由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组成:一是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二是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的制度;四是党员干部个人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关于党组织向下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及社会通报情况问题。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两点:一是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要通过政府来实施,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为好,不要由党委直接向社会公开。二是党内事务的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要把握好一个度。另外,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所讨论或决定的事项有所不同,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方面也应有所区别,有些不适宜通报或者公开的就不要通报和公开。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使用了“根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这样一些表述。
关于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情况问题。总的考虑是先规定一些内容,但不要太满,要留有余地,有些内容待实践一段时间后再说,因此,条例只作了原则的规定。
关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考虑到党政分工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组织只就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其他事项由各级政府机构按照规定上报。
三 述职述廉
这是一个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各级党委常委会如何报告领导班子的工作尤其是廉政情况问题,二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如何向党组织和党员及群众报告工作情况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情况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保证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一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二要从实际出发,尤其是从我们的国情、党情出发,三是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出发。
关于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的述职述廉。当时设计了几种方案,规定得比较具体。后来考虑到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好处理的问题,这项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问题。主要是吸收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但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每年述职述廉一次。所有述职述廉结束后,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实现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思路。
四 民主生活会
是否在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这项制度,曾有过一些不同意见。经反复研究,还是把这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确立下来。主要的考虑是: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主要载体,如果做得好,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监督形式;也是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目前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健全和完善该制度,尤其是要吸收“三讲”中的成功做法,对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环节进一步规范,切实发挥这项制度的监督作用。
抓住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一是关于民主生活会主题的确定。二是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是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在如实上报的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是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五是上级党组织直接确定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以责令重开。
规定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指导民主生活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党内许多同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
五 信访处理
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包括对“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许多方面。有的是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有的来自记者的内部反映,有的来自被查处人员的揭发,也有的来自干部考察和各种工作检查,等等。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参与,是这几年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担心的,就是他们的疾苦没有人关心;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不被重视,起不了作用,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解决的问题,我们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用制度来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为此,《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第五节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用制度来保证党的干部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制度保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用制度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项制度,实际上就是把广大党员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启动党内监督程序。如果有关党组织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正确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那么《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监督保障程序就必须启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巡 视
巡视制度是加强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总的考虑是,条例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为下一步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确定一个框架。《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的权限和禁止事项(即: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七 谈话和诫勉
这项制度是地方党组织的一项创造,符合党内监督的特点。我们是在总结了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前,这项制度各地开展的情况总的说还是不错的,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设计这项制度时的主要难点,一是如何对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科学的界定。比如,诫勉问题,各地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比较大的区别,需要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二是如何抓住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规定;三是如何区分诫勉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关系。
关于如何科学规范的问题。条例对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这三种监督形式的目的、使用范围、手段作了比较准确的规范。《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这条规定,是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一项责任。任职谈话是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的干部任职前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一些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本着关心、爱护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比较严肃的谈话。
关于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问题。综合各地的成功经验,《党内监督条例》中对诫勉谈话规范了三点:一是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二是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三是诫勉谈话时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过本人核实签字,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对于存在苗头性问题、经诫勉谈话后依然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 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十分慎重。设置本节的目的,就是意图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好正确导向,注意社会效果。难点主要是如何把握好一个度。总的考虑是,这个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目前只能规定得原则一些。(1)强调新闻媒体应在党的领导下;(2)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是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这两种,强调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3)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4)强调党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把握好这四个基本要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如果某个组织或者某个领导干部不重视舆论监督或者不接受舆论的正确批评,干扰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就要按照监督保障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九 询问和质询
设立该制度的依据是党的十六大的报告。设计该制度时把握了三点:一是按照委员的监督职责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提高党内活动的透明度,增进委员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二是借鉴人大的做法,同时又要体现政党组织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特点;三是既要有突破,同时又要符合实际,留在余地。因此,条例规定:(1)询问和质询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试行;(2)询问和质询的范围规定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属于询问和质询的范围;(3)为避免党内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委员联合署名进行询问或质询;(4)质询只有在对询问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5)对质询活动提出纪律要求。
十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我们考虑,对党章的规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还要考虑政党组织的特点以及目前党内的实际情况。这项制度在起草过程中有些不同的看法。经过反复考虑,还是写上了,因为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稳妥起见,这项制度首先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