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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按立法程序,该条例将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促进无线电频率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参谋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一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一档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意见征求、草案完善、立法协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无线电频率开发利用、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对设置和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将为进一步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保障无线电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进步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0章8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是国家稀缺战略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难以完全满足社会各方面不断增长的需求,需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及其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二是因国家利益或者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调整无线电频率分配方案。三是借鉴国外做法,增加了通过招标、拍卖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方式,明确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四是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五是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资源。
二、增加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卫星轨道资源是开展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导航定位、载人航天等空间业务的重要保障。取得卫星轨道资源使用权必须遵守有关国际规则,并开展相应的国际申报、协调、登记等工作。随着我国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广泛开展,我国在轨卫星数量逐渐增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合理、有效、经济地开发和利用卫星轨道资源,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取得卫星轨道资源的方式主要为,国际电信联盟规划由我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指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未规划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是使用我国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轨道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境外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协调。三是为了保证顺利获取卫星轨道资源,要求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进行可行性论证。四是为了加强对组建卫星网络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卫星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明确了申请组建卫星网络的条件和程序。
三、防止无线电干扰和强化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应用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设备的行为,对正常的无线电活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了保护良好的无线电电磁环境,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并与城乡规划有关建筑物、设施等建设内容相协调。二是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站、大型无线电单收站以及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在工程立项前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三是为了保证重要无线电通信畅通以及重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使用,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阻塞重要无线电通信的高大建筑,不得设置、使用干扰重要无线电设备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四是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五是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对于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六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查处非法干扰活动,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加强无线电设备管理,对于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减少无线电有害干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征求意见稿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环节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制度。一是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二是生产、进口新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邮寄未经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外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携带、邮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依照我国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设备入境手续。三是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备案证明。四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或者备案证明确定的技术指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