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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提供法制保障。
据了解,《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前身是《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办法颁布于1999年,这次修订时更名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由实施办法的29条扩展到60条,分为9章,包括总则、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宜居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明确了实施主体的责任,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构建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优待水平,强调家庭的赡养责任,对生活困难老年人的保障作出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亮点解读:
《条例》的亮点在哪?与《办法》相比,其改进和完善之处有哪些具体体现?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曹建民。
记者:《条例》中,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明确要求?
曹建民:《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六项职责,这比《办法》的五项职责多出一项,即“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使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经费得到落实”。《条例》同时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这在程序上极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记者:《条例》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有什么新增的规定?
曹建民:《条例》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例如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同时,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记者:《条例》中对于养老服务及老年人优待方面有什么新规定和新措施?
曹建民:在社会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老年人享有的养老金、救助金等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并要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等。
记者:《条例》在对于老年人的法律保障方面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吗?
曹建民:《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比《办法》更加细致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例如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情况;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应当优先裁判、及时执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等。
记者:《条例》在落实的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解决?
曹建民:当然,《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如自主维权难,针对子女侵权,很多老年人对于走上法庭与亲人打官司存在心理障碍,甚至不了解诉讼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再就是农村老龄事业发展极为缓慢,缺乏社会保障力度,相对城市老年人,经济独立性弱,农村老年人面临更多的权利保障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老年人了解《条例》,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条例》涉及了老年人权益方方面面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只要各级政府部门提高对《条例》的重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风尚,那么《条例》的实施就能真正落到实处,为老年人的晚年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