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

时间:09-26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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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咨询室的宗旨是辅导学生的心理卫生,以各种方式方法帮助学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同时为教师、家长服务。

  第二条 热爱当事人,用爱去感化当事人,帮助当事人,用爱给当事人力量,让当事人信任,使当事人恢复自信和自知。

  第三条 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引导来访者以自助。

  第四条 对于求助电话和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八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九条:对来访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卡。

  第十条 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进行约定时间解决。

  第十一条 咨询室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归档,备以后查阅。

  第十二条 咨询室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保持心理咨询室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咨询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物,离开时要关好门窗,及时上锁,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热爱心理辅导工作,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咨询室卫生由当日咨询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范文二】

  1、咨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2、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学校的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学生的特点和心理状况,将学校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和学校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3、咨询人员要用学生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学生解释本校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学生的自身权利,帮助学生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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