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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 总则
一章 准则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条 为了约束家庭委员会领导干部及成员的行为,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社会主义小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及他人建设家庭的成功经验与实际情况,经家委会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制定本准则。
二条 家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在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举全家之力,创造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同发展的家庭环境,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健康发展。
三条 家委会应当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原则,即以家庭建设为中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矛盾处理方针,坚持密切联系亲人、朋友、同事。
四条 对夫妻家庭内部任何人,适用本准则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五条 所犯错误应当与处罚力度相适应。
六条 违反本规定给予处分,受处分人改正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给予宽容和谅解,并且不得在日后对同一问题以任何方式进行报复或者对同一事实再次给予处分。
七条 无论是在家庭住所内或者在住所外违反本准则的,适用本准则。
八条 凡是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都适用本准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章 违反准则
一节 违反准则及责任
九条 凡是一人或多人不考虑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内心感受,做出有碍家庭团结、发展,破坏家庭和谐因素,影响婚姻关系、姻亲关系稳定的行为,都是本准则所不允许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经过努力可以挽回或者降低影响,或者家庭其他成员能够自行原谅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家庭或者某个成员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违反本准则。
十一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家庭或者某个成员利益的结果,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违反本准则。
十二条 故意和过失违反本准则都应当受到处罚,但过失违反本规定应当比照故意违反本准则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家庭幸福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算违反本准则。
十四条 已满周岁的家庭成员,违反本准则要负责任;对于未满周岁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在不违反《未成人保护法》的前提下应当耐心进行教育或者适当的惩戒,惩戒只能表现在物质方面,不得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影响未成家庭成员成长的方式。
二节 违反本准则的预备、中止和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