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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五条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六条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七条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危
及人体健康的;
()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八条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
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九条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
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