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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党费的收缴。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交纳的规定。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基数)在元(含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基数)的.%;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者,交纳%。
离退休人员党费交纳按区机关工委有关要求执行。
、晋级加薪的交纳比例。党员在调整工资级别中晋级或由于作出特殊成绩而晋级,增加的工资额是固定工资收入,应按调级后的月工资总额,依照固定工资的收入的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的上缴和管理。党费的收缴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按期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及时上缴区直机关党工委。党支部要定期向支部大会和区直机关党工委报告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按月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填入每月党费收缴报表,终交党员传阅签名后,保管备查。每党费上缴报告单于月日前填报区直机关党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