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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十一条 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元以上。
二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二十四条 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二十五条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十六条 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元以上(含元)耐用期在一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元以上(含元)耐用时间都在一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三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三十三条 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三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同监督管理。
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三十九条 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四十条 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四十一条 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