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11-14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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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五)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六)公文签发后,由文秘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错、粘。印章盖在、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月、日,如正文末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的左上方标明"此无正文"字样。
(七)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打字员没有改正的,由打字员负责。

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文秘人员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 文件的管理

十九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处理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场所或家中。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薄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二十条 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文书或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次二季度送交档案室归档,各单位、各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二十一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档案室鉴别、登记后销售。本细则从××××××月××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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