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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 采取举办培训班、购买培训成果、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招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训费。
二十一条 积极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优先为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六章 教育保障
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杂费由学校全额减免。
二十三条 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上述对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学的学费,在上级规定公费生标准基础上减免%或酌情予以全免。
二十四条 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XX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元;
七章 社会保险
二十五条 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二章八条—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二十六条 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八章 社会救助
二十七条 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二十八条 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服务的,镇司法部门应优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本,
酌情减免其代理费。
九章 补助金发放的程序
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二章七条、八条的残疾人,在申请补助金时应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条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残联、民政部门审批。
三十一条 对批准给予定期困难补助的残疾人,镇残联、民政部门及时发放补助金额领取证(卡),收益对象凭发放的“补助金额领取证(卡)”到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符合二章七条、八条定期补助的对象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特残困难户的补助金按季发放;监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含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补助金)待履行相关手续批准后发放。
三十二条 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领取补助金的,应由民政部门将补助金送至申请人,并履行受理手续;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需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