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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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二章    管理体制

    二条    成立xxxx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三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章  住宿管理

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激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激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七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胜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胜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胜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家具财物的保管。

八条    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四章  公物管理

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胜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条    公寓内公用家具、公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五章  水电管理

十四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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