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时间:11-18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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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度团费缴纳情况。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一节  团员的发展

二十条  凡龄在岁以上至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青团。

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主要内容有:

、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要求入团的青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人做入团介绍人。

)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二节  离团与退团

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满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

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三章  团内奖励

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小组;、优秀团小组长。每评定一次,一般每月底前结束。

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评选。

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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