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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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三十二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
    (二)转让批件:
    (三)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
    (四)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
    (五)侵权参展企业利益;
    (六)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
    三十三条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
    三十四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造成严重后果;
    (二)涂改、倒卖批准或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三)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三十五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多次出国办展;
    (二)伪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卖批件;
    (三)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
    (四)两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三十六条对在出国办展中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实行的出国办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八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计划,仍由外经贸部审批。
    附件:
    出国办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
    一、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
    二、未建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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