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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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之一。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条件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条件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限在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元,元,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如印刷厂铸字用的铜模,报社记者采访用的照像机、收录机,电影院的座椅等,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的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
  .生产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工具、仪器;
  .管理用具;
  .其他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俱乐部、医院、疗养院、干休所、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一、由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经批准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二、用企业各项专项资金、专项借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三、与外单位合资或外单位投资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四、企业用各项贷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企业新增加固定资产,凡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应当专案报批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增加由企业自行决定。
  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资金的来源和有关规定确定其价值。
  (一)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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