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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每满一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某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八章附则
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本办法从XX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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