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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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⒉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伪证,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二十条 专业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违章指挥,发生技术操作、设备、火灾、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二十一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二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二十三条 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四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又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五条 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留用察看期。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计算工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发基本生活费,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本人原工资作为基数。对留用察看期间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或有立功表现的,经处分审批单位核实,可决定减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二十六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设备、伤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以及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审理。
    二十七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
    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厂长办公会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劳动工资部门备案,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本单位内公布;
    ㈡留用察看处分由厂长办公会讨论,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㈢副科级以上干部撤职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予以公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㈣开除处分由厂长提出,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个月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恢复正常职工待遇。
    二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或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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