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卷烟经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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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卷烟经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六)该季度销量任务未完成的,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处罚。其中局长、经理处罚 元,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各处罚 元,专卖和卷烟合并兼职的处罚 元,其他单项目标根据完成情况按奖罚标准只罚不奖。
    (七)各岗位人员目标奖罚数为:不同岗位人员与不同单项目标完成对照基数计算后应得奖罚实际数相加。
    (八)实行抵押金制度,即各单位局长经理 元,主管专卖和卷烟工作的副职各 XX元交分公司作为目标完成的风险抵押金,按上述考评计算办法,一季度一考核,一季度一兑现。季度完成任务奖励,由分公司支付。对未完成季度任务的,处罚金额交分公司财务科。
    (九)实行季度考核和半统算办法,即每季度对各单位卷烟经营目标进行季度考核,季度兑现,对在半内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实行半统算办法,并补发上季度处罚金额,全不再重复统算。
    (十)经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季度单位奖励资格。
    、在卷烟经营中发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案件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在卷烟经营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在卷烟经营中发生违反上级规范经营规定或其它重大违反国家局、某某局(公司)、某局(分公司)有关规定,被某局(分公司)以上单位查处的。
    、实现目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分公司卷烟经理部每季度将组织人员对卷烟经营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季度奖惩通报。
    (十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实施细则,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卷烟经营各部门各岗位各线路人员,突出重点岗位和重点目标,用于本单位卷烟经营目标的考核奖惩。
    (十三)本办法经某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及薪酬委员会研究通过,自 XX 月 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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