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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终考核内容。
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十六条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XX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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