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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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十七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各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及时更新党员的信息数据。        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十九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和介绍人汇报思想。预备期满半时,党支部必须对其进行半考察鉴定,并填写《中国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该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备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       二十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个月,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无特殊原因预备期满超过个月,本人未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则不能按期转正,视情况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二十一条  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应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要在会上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各方面的表现。支委会要说明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最长不超过一;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方法与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相同。       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经所在党支部讨论审查,并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决议,分别报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批。二十三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党委在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要及时将所有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毕业时,由院招生与就业指导部转给接收单位。        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客观公正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十六条  要选配好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以及总支和支部委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到位和工作质量。           各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学生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作用,学生正式党员可作为支委承担党员发展的材料组织、管理等工作。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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