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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门对学院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督察检查。
三条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院监察室)承担。
四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计划,向院领导报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督察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决定、决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督察学院各部门办公秩序、办公环境、服务形象;
(四)督察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督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六)受理职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七)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察工作。
五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提供与行政效能督察事项有关
的文字资料;
(二)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就行政效能不佳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和说明;
(三)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条行政效能督察分为例行督察和重点督察,可以采取检查、追办、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七条例行督察的项目为: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按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及分工(有关工作管理体系待时机成熟后每初公布一次)所规定的要求。
重点督察的项目为:院领导明确交待的、群众举报经院领导同意立项督察的项目。
八条行政效能督察项目确定后,督察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全面调查,在尽量分析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九条行政督察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效能进行点评或提出点评意见,睁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院务会认真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工作。
定期点评的时间确定为每月底或月初。
十条行政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群众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对群众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十一条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院领导同意,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
(二)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
(三)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损害学院形象的。
十二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戒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处室和在职工作人员。
十四条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五条本办法自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