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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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要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村,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五、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民间纠纷登记薄。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薄。

  二、每半月或一个月各小组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内。

  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

  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三纠纷案件收结制度

  一、统一收案。所内工作人员要按照司法部门关于基层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遇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案件,要先进行登记,统一收案不容许个人私自收案。

  二、统一委派。对所内已登记的纠纷案件,非属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由所长统筹考虑,统一进行委派,被委派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主持进行调解。

  三、集体讨论。遇有重大及疑难法律事务,须提交所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所内无法作出决定的,必要时向县局或乡镇党委报告。

  四、统一收费。所内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制度,不允许个人私自收费办理纠纷案件。

  五、限时调解。工作人员主持调解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调解,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六、完善档案。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制作要内容具体,格式规范,符合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四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

  一、各司法所每月例会向县局汇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二、对易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向县局或上级汇报。

  三、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纠纷,在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小时内写出事件的书面报告,上报县局。

  四、纠纷信息要客观真实,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收集来的信息要按报送时间,单位综合股份进行登记。

  六、对上报的矛盾纠纷,经局务会研究处理办法,按工作环节反馈的基层司法所落实,并及时报告领导掌握落实情况。

  五矛盾纠纷调解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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