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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学校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三不”,即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方案作比较不决策,没有经过咨询论证或可行性研究不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章程》,要保证行政领导人指挥权和决策权的正常行使。
五条必须由党政领导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有:
、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教委党委、行政重要指示、决定;
、讨论研究贯彻教育方针、事关学校办学方向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方案等;
、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中层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讨论研究有关千部的推荐、提名、任命中层干部等;
、讨论教职员工的人事变动,考核奖惩;
、讨论决定学教职工课职务安排及岗位聘任;
、讨论研究度财务预算、重大经费开支及其他重要财务问题;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立项申报,三产开发承包事项;
、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原则、程序和计划外招生收费标准等;
、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职称、推荐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事项;
、研究部署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学校党建工作、党员发展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条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或书记召集成主持,党政领导必须参加,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必须请假。决定重大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至少要有/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七条出席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党总支委员,正、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议事内容需要,校长或书记可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
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校长确定。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应提前—天送至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各成员作好议事准备。
九条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咨询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广泛听取意见。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还应经过教代会审议。
十条在决策中,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以上票通过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先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十一条集体决策后,校长或副校长应根据决议,负责有关重大行政问题决议的实施。
十二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十三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能推诿、拖拉,不能事无巨细都等集体研究决定。
十四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未经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乱用组织的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可个别征求意见,事后及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气,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