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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
三章 附 则
十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条例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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