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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公司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员;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会议决议。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此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购买或出售价值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二在召开股东大会会的二十日前前送交各股东。
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