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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
、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
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元、元、元、元。
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元、元;元、元;元、元;
元、元给予奖励。
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元、元、、元。
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奖励辅导教师。
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