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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指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度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八、组织、协调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开栈同层次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并具体指导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度考核、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有关工作。
十、参与县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执行检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定期向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或受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向县委、人大、政府报告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完成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教股工作职责
一、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研究编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日常工作,检查、督办和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各类教材征订、发放及普法辅导材料的编印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总结等各类文函材料的草拟、统计呈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类表彰的呈报经验,总结推广及调查研究工作。
六、负责法律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轮训工作。
七、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县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六、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产生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