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管理规定

时间:11-17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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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管理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分钟后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当月一次迟到不计,二次以事假小时计,三次加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小时计算。

  .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 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

  饭或办理私事。

  .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

  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

  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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