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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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休学手续:()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报教育中心审批。()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激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随原级就读(不变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严格控制休学率。休学率不得高于级总人数的%,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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