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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五章 附 则
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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