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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依照《评查规定》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二章 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六条 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二项至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七条 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评查%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
八条 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九条 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十条 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