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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十条 休假
㈠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不满的,每休假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及以上的,每休假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不再(或减半)享受休假:
⑴上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事假累计超过天;
⑶当病假累计超过天;
⑷当病、事假相加超过天;
⑸当产假超过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享受了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度的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限的周后,从次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假期。当休假当享受,不能跨使用。
㈣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十一条 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天;如因工作需要,当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探亲一次,假期为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可探亲一次,假期为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已探过父母的,四从下一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天。
㈣在当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享受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不享受探亲假。
十二条 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十三条 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全累
计超过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