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时间:09-27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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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五章  行文规则
    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十条    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
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
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
题。
六章  公文的起草
    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
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
风端正,字迹清晰。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十三条  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
主持、指导起草或亲自草拟公文。
    十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发文,按职责范围由各部门拟
稿,如涉及几个部门同拟稿,由主要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协
助。
七章  公文的校核、签发
    
十五条    主办人员在拟好文稿后,由主办单位或部
门的负责人审稿,从内容、文字到标点符号都要进行全面斟酌、审修。几个部门同拟稿的文件,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
的会签。
    十六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由拟稿部门打印、校对。
    十七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
协商或请其修改。
    十八条    公文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
当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综合办公室根据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十九条    已经公司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
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
审批领导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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